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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英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琪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陳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合併請求,其中:㈠拆屋還地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暫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920 元(179.45平方公尺×5,600 元);
㈡不當得利部分,為拆屋還地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
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999元,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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