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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蕭郁任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蕭世暉
蕭竹昌
蕭婉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曹孟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68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05,600元(見本院卷第298至300頁),並已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608元。
惟原告前後繳納35,452元(見士司調卷第9頁)、319,836元(見本院卷第182頁),溢繳75,680元(計算式:35,452+319,836-279,608=75,680)。
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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