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103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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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36號
原 告 黃真宥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張勝峰
張佩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被 告 傅幼伶
訴訟代理人 吳政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傅幼伶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登記結婚,婚後共同創業開設「汪旺好澡寵物美容店」(下稱系爭寵物店),由原告負責寵物美容事務、被告傅幼伶負責行政會計管理。

嗣2人於111年10月5日協議離婚,惟原告並未自系爭寵物店離職,且熟客皆知悉原告。

原告因生病住院無法到場處理店務,遂透過本持有之系爭寵物店監視器帳號密碼察看監視器以關心職員工作狀況,竟發現職員即被告張勝峰分別與其姊即被告張佩樺、被告傅幼伶在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共見共聞之系爭寵物店,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惡意誹謗原告,侵害原告名譽權。

原告因此身心受創尋求心理諮商,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等賠償非財產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張勝峰、傅幼伶及張佩樺應分別給付原告50萬元、10萬元及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0頁、第138至139頁)。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㈠被告張勝峰及張佩樺:依原告提出其與被告傅幼伶離婚財產分配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第4點可知,原告已非系爭寵物店負責人,其未獲被告傅幼伶許可,擅自取得該店監控畫面之電磁紀錄,自非適法,該違法取證行為,係出於為財產訴訟勝訴目的,侵害被告等隱私權,而無證據能力。

又被告等之對話為一對一之私下談話,本為個人意見發表而屬言論自由,並無散布於眾、詆毀原告之故意或過失,自無成立侵權行為等語。

㈡被告傅幼伶:原告與被告傅幼伶及被告張勝峰均係在系爭寵物店一同工作約6個月餘,其等間均為舊識,被告傅幼伶與被告張勝峰互相談論原告之狀況,雙方原即有相當之瞭解;

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言論譯文可知,當時對話僅有2人,對話地點為系爭寵物店美容室,並非一般客人得進出之營業開放區域,且有門戶管制進出,門口亦立有「非工作人員請勿進入」之標示,非屬公開場所,被告傅幼伶、張勝峰間之談話,應無使第三人知悉之可能,故其等間聊天談話行為無使原告在社為上評價受到貶損之虞等語。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傅幼伶於110年10月25日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經營系爭寵物店;

其2人於111年10月5日協議離婚;

復於112年2月13日簽立系爭協議書為財產分配;

原告以原持有之系爭寵物店監視器帳號密碼登入並取得被告等人於112年2月7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內容對話及影像電磁紀錄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協議書、系爭言論譯文及錄影光碟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第148至155頁、本院卷底證物袋),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理由:㈠系爭言論譯文不具證據能力:⒈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

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

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

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裁判意旨參照)。

復按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此乃我國憲法第12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

凡人類均有不欲被他人得知的思想,亦有僅傳達於特定人之言論,設若自己之思想言論、隨時隨地有被第三者祕密竊聽或錄音之虞,則無論在何處已無從真實表達其真實思想,似此情形,個人之思想表現自由將遭毀滅殆盡,人與人之間信賴關係亦將遭破壞,而竊聽、竊錄之危險性亦源於此。

又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第535號、第585號、第603號解釋參照)。

現行法就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既定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以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

而對於有事實足認相對人對其言論及談話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之通訊,包括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郵件及書信;

言論及談話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亦僅得委由職司犯罪偵查職務之公務員,基於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及社會安全之目的,並符合該法所明定有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犯罪類型,依照法定程序,始得在法院之監督審核下進行通訊監察。

則在一般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間,自無從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藉口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自行發動監聽蒐證,而逕謂均為合法。

⒉本件系爭寵物店監視系統設置之目的,係在防止小偷及監看寵物美容過程,業據被告傅幼伶於另案112年度偵字第14013號刑事偵查程序警詢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96頁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

又系爭寵物店監視器鏡頭監看之角度為系爭寵物店內部之美容室,並非對外接待客人之外部櫃臺,且該美容室與外部櫃臺,有玻璃牆及門戶區隔,一般消費者並無法自由進出該美容室,亦有原告提出之監視器錄影資料光碟附卷足憑(見本院卷底證物袋)。

依系爭寵物店監視器設置目的及監看角度可知,若店內遭竊或與消費者就寵物美容結果產生消費糾紛,始須調閱監視器電磁紀錄以查明實情。

又該美容室並非一般消費者得自由進出之公眾場所,基此,被告張勝峰與被告張佩樺或被告張勝峰與被告傅幼伶為如附表所示一對一對話內容(即系爭言論)時,自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當受隱私權之保障。

則原告並無任何權益保障之目的(例如系爭寵物店已發生竊案,為得知犯罪嫌疑人;

或與消費者因寵物美容發生糾紛),竟為取得被告等間不欲人知之對話內容,而以其之前持有之帳號密碼登入系爭寵物店監視系統取得系爭言論內容,顯已侵害被告等隱私權,是以系爭言論不具證據能力。

㈡系爭言論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

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

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

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系爭言論分別為被告張勝峰與被告張佩樺2人間、被告張勝峰與被告傅幼伶2人間私密之對話,均屬各別一對一對話;

且對話地點在系爭寵物店非屬消費者得自由進出之寵物美容室,均業如前述,可徵被告等並無將系爭言論傳播於他人之意圖。

本件倘非原告欲得知他人私密對話,而以其之前持有之帳號密碼登入系爭寵物店監視系統取得系爭言論,該對話內容自無公開於眾之風險,縱該對話內容或屬尖酸苛薄,亦屬受隱私權保障之私密對話。

是本件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等有將系爭言論公開予不特定人知悉而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是難認原告之名譽確實因此受到非難而受到貶損。

㈢綜上所述,系爭言論譯文不具證據能力;

且因系爭言論係屬被告等間一對一之私密對話,被告等並無將系爭言論傳播於他人之意圖及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張勝峰、傅幼伶及張佩樺應分別給付原告50萬元、10萬元及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㈠被告張勝峰及張佩樺間之對話(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第148至151頁)
編號 時間 說話者 內容 1 12:11:44 張佩樺 「嗯,真的太…了,這是連續劇的劇情。」
2 12:11:47 張勝峰 「對啊!我都…怎麼可以這麼不要臉,而且她(指原告)媽媽…她媽媽來店裡要那個當初給的錢,我都覺得很不合理,你不去妳…妳不去跟妳女兒要,跑來跟她(指傅幼伶)要。」
3 12:12:00 張佩樺 「對,就是…痾…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啦。」
4 12:12:04 張勝峰 「對啊!真的是…」 5 12:12:06 張佩樺 「真的…真的是不要臉。」
6 12:12:08 張勝峰 「有其母必有其女(指原告及原告母親)。」
7 12:12:10 張佩樺 「翻轉。」
8 12:12:13 張勝峰 「然後她媽媽(指原告母親)還罵她(指傅幼伶)說,我不管,本來就是…我錢就是給了,她媽媽還說,我這邊有就是把錢匯給妳的匯款紀錄,然後又來,又在瞎編嗎?我說匯款紀錄,那請問有…我就跟Emma(傅幼伶)說那有借據嗎?沒有借據那就是個屁,(張佩樺:「(笑聲)」)對啊,妳把錢匯給我那又怎樣,妳匯給我就是我的錢啦!那…在說…在說…領的一方好了,反正這些錢根本就沒有花在Emma身上,也沒有花在店裡這邊,大部分大概有七八成是花在小宥(指原告)身上,我是覺得齁,ok,然後反正她媽(指原告母親)就不管,就是…我錢就是匯給妳(指傅幼伶)了,妳就還我,不管花在哪裡這樣,然後反正他們家就是有理講不通。」
9 12:13:05 張佩樺 「真的是…好扯喔。」
10 12:13:12 張勝峰 「然後反正Emma(指傅幼伶)最近就是被搞得一個頭兩個大,然後店裡就剩我,我每天就是加班,她(指傅幼伶)就是想要趕快就是,她決定就給錢了事這樣,然後她中間就去,就是學要怎麼寫那個切結書。」
11 12:14:04 張勝峰 「然後說之後她就是…啦,我就傻眼,我就說她(指原告)那台車是不是妳(指傅幼伶)買,雖然名字…買下去的名字不是簽妳的,但是是妳買,所以妳可以要,她的手機是不是妳買給她的,那是不是要回來,我就說妳怎麼會被這種人牽著走啊,我就覺得怎麼會…」 12 12:14:25 張佩樺 「然後結果她(指原告)真的過來要拿東西,那…到底?」 3 12:14:32 張勝峰 「我就跟他說,Emma(指傅幼伶)其實她如果這個樣子…這間店的所有物,就是店裡面的東西都是老闆…都是老闆簽在裡面,只要妳沒有任何證明,都是公司的資產,只要沒有證明是小宥(指原告)的,她就不能帶走,不能讓她一直牽著鼻子走。」
14 12:16:12 張佩樺 「她(指原告)哪裡來的錢?」 15 12:16:13 張勝峰 「她哪裡來的錢?沒錢啊!」 16 12:16:14 張佩樺 「沒錢?沒錢怎麼生活啊!好怪喔!」 17 12:16:19 張勝峰 「她(指原告)這十年來,大部分都是靠Emma(指傅幼伶)的好不好,然後Emma就是包養她的意思,Emma以前她開店以前是在那個公司上班,對外…反正就是公司嘛,反正Emma的收入支出比小宥(指原告)多,反正小宥她就是仗著她精神不穏,時不時自還鬧警局、上社會新聞,還有去跳新店橋,就那個警察跟記者都有幫忙談啊,反正就是抬這個轎啊,所以她就沒死,因為她是背對那個新店溪,然後反正救上來之後,她整個被…我覺得他已經不是第一次自殺了,就是Emma之後覺得,一個人真的要死,不會留給自己後路。」
18 12:17:30 張佩樺 「要死就是…對啊。」
19 12:17:31 張勝峰 「她(指原告)鬧那麼多次自殺,每一次都是沒有真的把自己逼到絕路,說真的,一個人真的要死,最快方法就去跳樓,就是救不回來那種,她每次割個小…只是割得比較深,流血這樣缝一缝就沒事的事情,然後跳河也死不了,然後吃安眠藥就是也沒死,什麼一大堆,然後吸那個排氣管那些的,在車上自殺的,也是沒死,不覺得很多都是…都是…那是在尋求刺激還是怎麼樣,你說一個人要死早就死了,還要一直幫她處理善後,鳥事一堆,現在好不容易離婚,又搞出這一個,搞出這一個事情,重點真的是,我說如果真的你要選擇第三項,好你去找律師,可以好好地把事情釐清,把自己撇得一乾二淨。」
20 12:18:56 張佩樺 「不要臉啊。」
21 12:19:02 張勝峰 「我覺得不只不要臉,是可悲,她(指原告)需要靠那個…需要到…她的生活需要靠剝削一個人來生活。」
22 12:19:12 張佩樺 「他們家(指原告)就有問題嘛!」 23 12:19:13 張勝峰 「對她(指原告)的憂鬱症其實也是來自於她的原生家庭,她當初憂鬱症就是醫生也覺得她的原生家庭背景…因為她的原生家庭就是注重於錢,然後小宥(指原告)她從小就沒有得到家裡的太多關愛,所以導致她的個性有點…對愛很渴求,然後只要真宥…Emma跟我講的,只要真宥覺得她沒辧法愛人或是沒辧法被愛,她就會選擇傷害自己,我覺得就算這樣子也不能代表沒有工作能力。」
24 12:20:13 張佩樺 「可是我就覺得很奇怪,那她(指原告)哪裡來的生活花費,就是靠她的那個同學,哼,又是一個笨蛋要幫她出錢這樣子。」
25 12:20:28 張勝峰 「沒有,反正好笑的是離婚之後,小宥(指原告)好像也沒有跟…而且最近…其實這個要找律師,是一直以來的事,但鬧是這一個禮拜的事情,在這一個禮拜之前,其實簽字後的,簽離婚後的沒多久,小宥她…她一直要求我負責,一直打電話來鬧。」

㈡被告張勝峰及傅幼伶間之對話(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第152至155頁)
編號 時間 說話者 內容 1 15:41:54 張勝峰 「它就不具有…怎麼講…一個…它只要沒判禁止…」 2 15:41:58 傅幼伶 「不斷執行。」
3 15:41:59 張勝峰 對,不斷執行,她(指原告)…根本不用鳥她好不好。
再說了,如果她是…她也不能跨區吧,除非她有汐止的警察朋友,不然又怎麼樣,來了她也只是引導情勢,那我看她怎麼辦,她如果開了那個東西,她朋友可以抓她好不好,不要以為她有警察朋友,所長還是副所長,中猴喔(台語)。」
4 15:42:28 傅幼伶 「有時候講出這種話是一個很無知的話。」
5 15:42:31 張勝峰 「物以類聚啦!」 6 15:42:32 傅幼伶 張勝峰 「你(指原告)為什麼要拿這種話去嗆人?(張勝峰:「我理解我理解。」
)是不是沒品?是沒品吧?」 7 15:42:39 張勝峰 「有點…智障好不好。」
8 15:42:41 傅幼伶 「靠…靠北喔。」
9 15:42:43 張勝峰 「她當別人好欺負就對了?真的是像智障欸,沒有別的形容詞了。
拜託你下次有在電話,你給我好了,我幫你找人去揍她,偽造成自殺,十萬很划算欸。」
10 15:46:05 傅幼伶 張勝峰 「所以我說,十萬塊好賺嗎?我就問(張勝峰:「難賺死了。」
),那洗到左邊這樣還龜裂流血,你有在這邊洗狗嗎?你是在這間店裡之前洗沒有狗後,她昨天就說,一開始跟他抗議的時候,我沒有請…,…就是靠這個做的嘛。」
154627張勝峰:「之前有賺錢、沒賺錢,店裡的開銷支出不用算在內嗎?」 11 15:46:27 張勝峰 「之前有賺錢、沒賺錢,店裡的開銷支出不用算在內嗎?」 12 15:46:37 傅幼伶 「她就是說你不能講沒賺錢,還是得給她薪水。」
13 15:46:42 張勝峰 傅幼伶 「為什麼要給她薪水,你們不是共同經營的嗎?(傅幼伶:「對啊!」)你要這樣講啊,(傅幼伶:「那你講共同經營她就會說所以啊我們是共同經營人。」
)但現在不是是你(指原告)退出的啊,那你要再回到之前,之前你還…(傅幼伶:「結果她既就說離婚當天你是在一個…對方是生病有精神疾病,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叫她簽的,好像是我逼她的一樣,是不是事務所是她本人去經營的。」
)而且你還載她去那邊過,講這樣…,而且再說了,那個…不是你幫她印的嗎?(傅幼伶:「對!我就說是你…後來我就說幫她印的。」
)在發什麼瘋啊,如果是我就跟她講說你在發什麼瘋啊,你要不要去看醫生。」
14 15:47:36 傅幼伶 張勝峰 「我就跟她說不可以去一個私下沒有你媽媽…(張勝峰:「沒有用,這種直接講就好了齁。」
)我說離婚協議書是你同意的喔。」
15 15:47:47 張勝峰 「講那什麼鬼話啊。」
16 15:47:55 張勝峰 「現在是你(指原告)的狀況出問題,那請你建設好之後再來跟我(指傅幼伶)談這件事情。」
17 15:47:59 傅幼伶 「喔我昨天有跟她(指原告)說,痾,離婚協議書是宇成幫你印的,你如果要說你離婚當天精神狀況不好的話,那我問你,寫的金額狀況不明,她幫你印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她有病嗎?她腦子有不清楚嗎?」 18 15:55:16 張勝峰 「少在那邊拿那個生病自己寫,我不信,你(指原告)怎麼不去死一死,趕快死一死,好,這個有點…有點過了。」
19 15:55:26 傅幼伶 「可是如果你真的這樣,她會說我最討厭人家是因為自己得精神病就拿去那邊當藉口,然後在那邊三番兩次哭窮哭可憐這樣子。」
20 15:55:40 張勝峰 「做人像智障一樣(指原告)。」
21 15:55:46 張勝峰 傅幼伶 「她一直打破我對她的…(傅幼伶:「底線嗎?」)反正就是做人…(傅幼伶:「下賤、下賤。」
)」 22 15:55:55 傅幼伶 「她說他們(指原告)一家人在挑戰底線。」
23 15:55:58 張勝峰 「何止下賤,更下賤!」 24 15:56:01 張勝峰 「不要臉啊,就是下賤的意思。」
25 15:56:18 張勝峰 傅幼伶 「一直要吃血壓的藥,像我當初知道她喜歡那個人的時候,我就是衝到腦門,真的是…差點昏倒,手都在抖,然後就是一時沒忍住,就把我手上正在處理的一隻(狗)丟下去,(傅幼伶:「你竟然做這種事喔…」)我做過這種事,因為我已經失去理智了,我就直接…我還想衝上去就是跟她打架,就是想要打她啦,不管事情發展,但是我有忍住我自己。」
26 16:00:54 張勝峰 「這種,就是吃定人的,但這種人她還是怕暴力,看她(指原告)會不會回擊,我就不相信她一定不懂,她一定不會不知道她是…她如果真的不知道,那就是抓一次她就知道了,看能不能把你弄死,真的以為什麼事情都能往她的方向走,智障一樣(指原告),真的是智障,怎麼會…你怎麼會跟…」 27 16:01:30 傅幼伶 「我們以前在一起這樣很快樂,我就是長大了,她(指原告)還沒有長大而已啊。」
28 16:01:38 張勝峰 「休想把這些事情再怪罪到她(指原告)生病那之前,難道所有憂鬱症的人都是智障嗎?如果她(指原告)又講說她生病的事,因為這樣她生病,你就要第一個講到,難道所有生病的人都是智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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