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1041,2023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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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
抗 告 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月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112年訴字第1041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抗告人係對原裁定不服,應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而非異議。
依前揭說明,抗告人誤抗告為異議,仍應視為提起抗告。
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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