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1146,2023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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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莊梅英
訴訟代理人 林志澔律師
被 告 方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原告陳報兩造業已就和解方案達成共識,聲請本院再開辯論,以利簽署和解筆錄。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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