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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德峯
被 告 李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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