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124,2023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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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躍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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