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8號
原 告 陳陽盛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胡家瑞
王媛媛
謝佩達
林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1編號4「申辦之帳戶資料」欄位中關於「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1編號4「申辦之帳戶資料」欄位記載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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