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1544,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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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4號
反訴 原告 康寧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昆誠
訴訟代理人 陳歷雯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游春美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反訴原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以及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起訴狀未列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42至46頁),嗣固以民事陳報狀補正法定代理人為楊昆誠,又反訴原告自承第八屆主任委員從缺,乃商請第七屆主任委員楊昆誠擔任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62頁),惟楊昆誠之任期為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乙節,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3月21日回函檢附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資料、108年11月17日康寧新城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康寧新城第七屆管理委員會109年1月份第一次臨時管理委員會議紀錄可稽(見湖司調卷第45至52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反訴原告原列之法定代理人楊昆誠自任期屆滿日即110年12月31日起已視同解任,而不再為反訴原告之主任委員,喪失擔任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資格,則本件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另其委由訴訟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代理權亦有欠缺,自難認為適法。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前開法定代理權及訴訟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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