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1850,2024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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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陳殿金
張潮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殿金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湘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6,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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