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陳春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利息部分須繳納裁判費,此部分尚待處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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