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全日盛國際租賃有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長霙即江沐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附表二記載,應補正如後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判決書後因漏無附表二,無以與判決主文對照,應補附附表二如後,爰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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