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光宏
被 上訴人 林賜玉
王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