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714,2024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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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鄭疋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怡蕙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82,000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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