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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0號
原 告 郭展義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告 吳世民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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