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877,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李蘭君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6年1月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下稱系爭甲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月10日起至121年1月10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96%(利率現為週年利率2.43%),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又於106年1月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85萬元(下稱系爭乙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月10日起至121年1月10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96%(利率現為週年利率2.43%),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再於106年3月31日向伊借款30萬元(下稱系爭丙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43%(利率現為週年利率5.02%),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嗣被告就系爭甲、乙、丙借款僅依序繳納本息至112年2月9日、同年月9日、同年4月29日,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依序積欠本金78萬6,599元、53萬4,880元、4萬7,770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

又被告前於106年1月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如未完全付清,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伊核定之循環利用利率即14.98%計息,另加計違約金(最高1,200元),詎被告消費後,未依約清償消費款,截至112年5月7日止,尚積欠本金3萬655元、利息1,224元、違約金1,200元、海外結匯費6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140萬2,334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借據、交易明細查詢、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催告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交易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查詢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6至80、106至123頁),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萬4,86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備註 1 78萬6,599元 78萬6,599元 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43%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即系爭甲借款 2 53萬4,880元 53萬4,880元 同上 同上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即系爭乙借款 3 4萬7,770元 4萬7,770元 自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02% 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即系爭丙借款 4 3萬3,085元 3萬655元 自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8% 無(已含於請求金額中)。
即信用卡消費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