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蘇榮次
訴訟代理人 許願律師
被 告 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吉
被 告 張桂挺
楊雅惠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熙
被 告 蘇文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未向本院陳明,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