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962,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蘇榮次
訴訟代理人 許願律師
被 告 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吉

被 告 張桂挺
楊雅惠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熙



被 告 蘇文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未向本院陳明,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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