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訴,982,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 告 朱彥宇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張能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訴外人賴欣妍為夫妻,共同育有一女,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被告明知賴欣妍為有配偶之人,仍執意與賴欣妍交往,如同熱戀中的男女朋友,其等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親密對話,甚至多次約定電愛,該等行為顯逾越已婚男女分際,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並罹患OOO,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與賴欣妍完全沒有見過面,也不認識原告,賴欣妍跟伊說原告精神上有問題,要跟原告離婚離不掉,談不攏離婚的錢,一直要伊等,賴欣妍說會負最大責任。

賴欣妍是在網路上跟伊說的,網路上是真是假誰知道,並答辯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賴欣妍為夫妻,共同育有一女,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而被告與原告之配偶賴欣妍相互間有如附表所示對話(如起訴狀原證3所示)及如起訴狀原證4號所示傳遞圖片、照片等情,並提出原告配偶與被告間對話記錄之截圖(見本院卷第24至70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之配偶賴欣妍,有逾越已婚男女分際,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權利,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茲判斷論述如下。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廢止前刑法所規定通姦行為,即使在廢止刑罰後,仍屬構成侵害配偶關係所生配偶權益之侵權行為,惟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達情節重大程度,亦足以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權利之侵權行為。

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以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相姦罪等規定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而違憲,然僅係認為以刑罰手段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違比例原則之故,尚難認上述價值已不受憲法及法律之保障,核先指明。

(三)經查,原告主張於其與訴外人賴欣妍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與原告之配偶賴欣妍有如附表所示對話(如起訴狀原證3所示)、傳遞(如起訴狀原證4所示)圖片、照片,業經認定如上。

而如附表所示對話,被告顯然知悉賴欣妍為有配偶之人,而被告仍與傳送如附表所示關於男女交往甚至關於自慰等曖昧言語訊息,以及疑似關於自慰後之疑似沾有體液手指、或疑似沾有體液之衛生紙上之照片等男女交往訊息,明顯逾越與一般朋友交往份際訊息,是原告主張被告與其配偶賴欣妍如附表所示對話如同熱戀中的男女朋友,甚至為相約電愛(透過電話或訊息傳遞而互相自慰)等情,即為可採。

(四)被告辯稱:伊與賴欣妍完全沒有見過面,也不認識原告,賴欣妍跟伊說原告精神上有問題,要跟原告離婚離不掉,談不攏離婚的錢,一直要伊等,賴欣妍說會負最大責任。

賴欣妍是在網路上跟伊說的,網路上是真是假誰知道云云。

惟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足認被告主觀上明確知悉訴外人賴欣妍為有配偶之人,而被告仍與有配偶之人為上揭明顯逾越與一般朋友交往份際而為男女交往訊息,則被告主觀上具有侵害賴欣妍之配偶之基於夫妻身分上之權利之故意甚明。

而真實世界中,原告與賴欣妍確實為夫妻,實際上原告對於其配偶賴欣妍基於夫妻之身分上權利,亦因被告之上揭行為,導致原告其與賴欣妍間夫妻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遭到侵害。

是無論被告在真實世界與賴欣妍本人是否見過面或是被告是否認識原告本人,被告上揭所為均已對於原告與賴欣妍間之基於夫妻身分上之權利造成侵害,而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焦慮失眠等情,亦有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可按(見本院卷第72頁),是被告上揭所辯並非可採。

(五)由於我國民法尚未對於婚姻關係離婚採行破綻主義,普遍大眾對於婚姻之理解認知為以2人之永久共同經營生活為其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配偶間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

在人與人除以血統聯繫之親屬關係以外,婚姻關係為人與人間最緊密之身分連結,雙方為共同永久經營生活,對於彼此間之日常生活、財產、私隱均有滲入密切之相互介入關係,此關係之建立奠基於彼此相互忠誠之對待,當配偶一方知悉他方違背忠誠義務之際,對其生活之實際利益所可能之損害及信賴瓦解所帶來之恐懼,進而引起關係破裂之情緒與壓力情緒,因而受有精神上之損害。

個人之人格自由、表現自由以及婚姻自由均受憲法及法律之保障,任何已結婚之人亦應有其配偶權不被任意侵害,以維持其追求婚姻幸福家庭美滿之自由。

故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有配偶之人所為或所不應期待之違反貞操義務以及其他不當交往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均應認已構成對配偶權侵害甚明。

而依被告與原告其配偶賴欣妍透過網路通訊軟體所為如附表所示對話如同熱戀中的男女朋友,甚至為相約電愛(透過電話或訊息傳遞而互相自慰)等情,對於原告基於配偶關係,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已產生重大危害,堪認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則原告就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六)承前所述,被告既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原告主張其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又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詳如本院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至3頁所載),暨被告與原告配偶於網路上為男女交往,但被告與原告配偶並未實際見面,僅透過網路交誼,與一般真實世界交往之差異,及原告精神上因而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精神慰撫金為6萬元。

是原告於此數額之請求,應予准許;

逾此數額之請求,尚非相當,不應准許。

(七)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

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得請求自催告時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6月2日發生送達被告之效力(於112年5月23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2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6月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及自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請求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

並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得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詳加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對話內容 賴欣妍:我老公昨天有聽到你說愛我。
被告:然後怎麼辦。
賴欣妍:我跟他說就開玩笑的 賴欣妍:涵涵。
被告:嗯。
賴欣妍:她只是擔心你會傷害我,講開了。
被告:那他怎麼看。
賴欣妍:等你下班再跟你說好不。
賴欣妍:無論如何是你給我勇氣,告訴我其實我應該要有自信,讓我想起我也是需要被愛、被呵護的,即便過程再怎麼艱難,我也要好好走下去,希望未來的路上,可以一直有你。
被告:早安。
賴欣妍:早安。
睡前跟我老公大吵一架。
他為了不想離婚,真的想逼死我。
被告:怎樣逼。
賴欣妍:就算我愛上別人他也不願意離婚。
被告:那就擺著爛阿。
賴欣妍:寶貝,不要再睡了,快無聊死啦。
被告:起來了。
賴欣妍:想你了。
被告:我也想你。
你先陪他們阿,不然等等被說話。
賴欣妍:我夢到牛仔赢兩萬,笑死。
被告:靠,會不會中毒。
賴欣妍:是你讓我中毒。
被告:到了喔,破產北鼻。
賴欣妍:鳥解,要親親。
被告:好冷。
賴欣妍:穿很少喔,沒愛了。
被告:我欠抱抱。
賴欣妍:沒親親親還跟我討抱。
被告:是你沒有親我。
賴欣妍:是你沒有親我吧。
被告:那親一個。
賴欣妍:啾啾啾啾。
賴欣妍:我只是在想你要壞多久,手不酸嗎,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射好多欸。
賴欣妍:你都直接射在衛生紙上嗎。
被告:嗯啊。
賴欣妍:哈哈哈,好想看。
被告:不要阿,要就一起阿,哈哈哈哈。
賴欣妍:我不是想看你,我是想看你打手搶的樣子。
賴欣妍:我快瘋了。
被告:? 賴欣妍:一回來就在那邊動手動腳,幹你娘。
被告:不要給他碰阿。
賴欣妍:他力氣很大,我又那麼小隻。
被告:所以勒,現在脫逃了嗎。
賴欣妍:就一直抱我而已。
被告:好知道了。
賴欣妍:你生氣嗎。
被告:只能那樣阿。
賴欣妍:對不起,我現在除了拒絕什麼都不能做。
被告:不要對不起啦。
賴欣妍:你知道我不想那樣的。
被告:我可以永遠笑著扮演你的配角,太委屈。
是我自己選擇的,就只能等囉。
賴欣妍:對不起。
被告:不要再說了喔。
賴欣妍:那,我愛你,可以嗎。
被告:這可以,我還沒開。
愛妳愛妳愛妳。
賴欣妍:好。
被告:怎麼加好友。
賴欣妍:每次你說愛我,我都很開心欸,哈哈哈。
被告:愛死妳。
被告:新北很遠嗎。
賴欣妍:好像沒有欸,我還在醉哦笑死。
被告:還好他認真衝的時候都帶著便便。
一小時車程遠嗎。
賴欣妍:不然便便不會這麼暈阿渣男。
不會。
被告:妳都騎來三芝過了遠嗎。
賴欣妍:要不要起床,真的BBQ了,真的完蛋了,沒愛了,起床唷寶貝,寶貝,你的鬧鐘響八百次了。
被告:起來了。
賴欣妍:終於等到你,還好我沒放棄,朱先生起床,所以不能打給你。
被告:謝謝北鼻,趕快去睡覺,辛苦了。
被告:不開心? 賴欣妍:沒阿,沒什麼好不開心的。
突然有感覺了,寶貝。
被告:什麼感覺,你說來聽聽哈哈哈哈哈。
賴欣妍:有慾望的感覺 賴欣妍:好想要。
被告:那來吧。
賴欣妍:天哪好羞恥,哈哈哈,但我覺得我會睡著。
被告:打電話。
賴欣妍:但我女兒醒來了,有看到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