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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剛弘
周剛正
林郁芳
林維恩
范庭愷
范甄玲
魏妏卉
魏妏宇
魏敬倫
周昕蓓
周昇達
周昇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80元,上開裁定業於113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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