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重訴,121,2024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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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全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碧鑾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96,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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