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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陳雪玲
陳顯宗
陳正義
陳賜平
陳志成
陳鴻誌
林粉
陳嬌絨
陳賢德
陳學孟
陳啟毓
陳建融
陳姿穎
陳美惠
被 上訴人 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勛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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