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除,356,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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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邱敏蘭(即邱朝水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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