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除,381,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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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謝捷鵬(即謝永新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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