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張萬松即台北起重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9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王明德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未記載 281,000元 SCAZ0000000 0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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