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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蔡君亭(即蔡堯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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