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除,402,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吳淑蓉即林錦坤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宏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8-NX-88622-9 1 160 2 78-NX-000000-0 1 30 3 78-NX-000000-0 1 272 4 79-NX-000000-0 1 36 5 80-NX-000000-0 1 74 6 81-NX-000000-0 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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