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除,428,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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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楊嫣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股票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1NX-00000000-0 11 1 股票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4NX-00000000-0 1 1 股票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5NX-00000000-0 2 1 合計 14 3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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