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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林晨浩
被 告 瑞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仁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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