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勞補,29,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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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丁培瑛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52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203元【計算式:6,610元×1/3=2,20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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