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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相對人
即債務人韓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829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二、 緣相對人韓春文於民國101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0829元整,及自民國10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三、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082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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