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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務人施承寬
賴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7,7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95727元 | 施承寬 |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0% |
002 | 新臺幣34575元 | 施承寬 |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0.75% |
003 | 新臺幣57264元 | 施承寬、賴淑麗 |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0%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承寬於民國(以下同)92年11月27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截至民國113年6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44,787元,及其中本金130,302元未按期繳付。二、緣債務人施承寬於民國(以下同)92年11月27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邀同債務人賴淑麗辦理附卡,領用如後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債務人賴淑麗為債務人施承寬之附卡持卡人,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定,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6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3,006元,及其中本金57,264元未按期繳付。三、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3年6月27日止,帳款尚餘207,793元及其中本金187,56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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