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來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32,402.9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30,85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