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執,27249,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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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2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佳儀 
債  務  人  振業紙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坤通 
人                   
債  務  人  蘇惠錦 
            蘇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本院調查發現,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單位地址,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第一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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