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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陳麗璦 住○○市○○區○○路00號7樓
代 理 人 洪瑄憶律師
林邑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麗瑷」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陳麗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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