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繼,676,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陳民軒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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