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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宋中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聲請人之理由。
(二)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三)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
(四)未成年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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