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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呂睿安
法定代理人 呂佳莉
聲 請 人 郭芹語
郭育睿
法定代理人 呂佳萍
聲 請 人 蕭郁沂
法定代理人 蕭又榮
呂佳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聲請人之理由。
(二)陳報聲請人郭芹語、郭育睿之法定代理人郭家銘住所地址、聯絡方式、是否已行蹤不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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