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司繼,78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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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A03
聲 請 人 A04
A07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06
A05
聲 請 人 A13
法定代理人 A14
聲 請 人 甲○○
A10
A15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11
A1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未成年之聲請人A01、A04、A07、A10、A13、A15之理由。

(二)提出聲請人甲○○本人簽名及蓋印鑑章之聲請狀。(不得有法定代理人之註記)。

(三)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人A01、A04、A07、A10、A13、A15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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