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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收養人甲○○之戶籍謄本。
㈡陳報被收養人生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㈢說明收養人甲○○究為美國阿拉巴馬州公民抑或喬治亞州公民、本件於美國將依照何州法律進行收養。
㈣說明被收養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收養人試養被收養人之起迄時間。
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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