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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盤政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提更正後之附件二「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紀錄。
二、以「附表」列載本件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及細目,並載明於「日商思博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紀錄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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