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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趙婷婷
非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相 對 人 趙燕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又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此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及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13年度家補字第209號),聲請人趙婷婷主張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已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聲請人之請求,形式審查尚非顯無理由,自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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