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家補,169,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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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

(一)相對人於何時開始失蹤?

(二)是否曾向警察機關申報失蹤人口?如有,則係於何時向何單位申報,如有相關報案資料,請影印後提出。

理 由

一、宣告死亡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下稱本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請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另應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補正該項內容。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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