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家補,202,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相對人之語言能力為何(例如,可以正常與人交談、已經無法說話、雖可說話,但經常答非所問或難以辨識其內谷、僅能以比手勢、寫字或其他方式表達、已完全或幾近喪失與他人交談、溝通的能力)。

理 由

一、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4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

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未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聲請人另應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為補正,以利後續進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