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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陸淑珍
陸淑芬
沈碧娥
施木宏
施景薰
謝李綢
馮宏志
鄭烱堯
鄭仲智
鄭莉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原告陸淑珍等10人與被告李任涵等7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等主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蔡彩鳳遺產,依原告等主張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33萬5,180元,而依原告等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核算其等應繼分比例共計為5分之4,據此計算原告等分得遺產價值為186萬8,144元(計算式:2,335,180×4/5=1,868,14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6萬8,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曾繳納裁判費3,750元,應再補繳1萬5,763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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