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家補,210,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許欣怡
代 理 人 邱威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正元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聲請人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