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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黃啓彰
黃春燕
黃劉敏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啟南
上列原告黃啟彰等4人與被告黃啟榮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等主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宗置遺產,依原告等所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19萬9,061元,而依原告等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核算其等應繼分比例各為5分之1,據此計算原告等分得遺產價值為1,375萬9,249元(計算式:17,199,061×4/5=13,759,249,元以下4捨5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5萬9,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088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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