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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陶圓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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