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王愛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張秀淑為輔助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