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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林芝娜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芝娜為林真妮之姊,林真妮因乳癌併腦轉移,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林真妮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林真妮已於民國113 年4 月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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