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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羅雯薇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鄒宜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芸妮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11,8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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